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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4 浏览次数: 1156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曹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应诉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单位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

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应诉活动,避免出现“出庭不发言”现象。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按照法院的通知,严格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法院受理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科(室)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积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依法履行。被诉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涉及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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