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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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无子女证明(6)不育证明(7)弃婴证明(8)旁证证明(9)寻亲公告(10)保证协议书(11)保证协议书(12)健康检查证明(13)照片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收养人应提交(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保证协议书(6)不育证明(7)无子女证明(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9)照片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特殊困难证明(5)保证协议书(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书面意见。3、被送养人须提交的证件、证明:(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应提交(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不育证明;(6)保证协议书;(7)无子女证明;(8)身体健康检查证明;(9)照片。送养人应提交(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保证协议书;(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意见书。被送养人须提交(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四)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全应提交(1)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结婚证(4)照片。送养人应提交(1)同意送养意见书(2)身份证明。被送养人应提交(1)出生证明、户口簿(2)意愿书。

办理地点

各县区民政局

办理时间

8:30-12:00,14:30-18:00(夏)8:30-12:00,14:00-17:30(冬)

联系电话

0530-5314202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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