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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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热点问答
 
 
一、哪些案件适用于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如何维权?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上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劳动者支付哪些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四、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是怎样进行折算的?
 答: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五、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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