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护照办理
设定依据:
《护照法》(2006年4月通过)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以上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制证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该照片可为非制证照片)的《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要求其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规范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菏泽市公安局西附楼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530-3332245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省级制证→省级发证
表格下载: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