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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9-11 浏览次数: 2191 字号:[ ]
 一、城市低保制度是指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利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农村困难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二、城乡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持有菏泽市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菏泽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菏泽市城市低保标准。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为菏泽市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菏泽市农村低保标准。
  四、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一般以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此款一般以三年为限。
  (三)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近期”一般以三年为限。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档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是否经常使用,以电话费、电费收费票据等有效证明为凭。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期间择校就读或入私立收费学校就读,费用较高,所以不应享受低保待遇。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提供家庭详细住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五、16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三)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五)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六)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两年的;
  (七)拥有并经常使用汽车、拖拉机、收割机、农用机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及购买空调、冰箱、电脑、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八)有固定经营门市的、有开设厂房的、有种植高收入经济作物的、有规模养殖的,且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九)常年在外务工,生活水平较好的,常年在外经商做买卖的;
  (十)经常投资有价证券,购买基金、股票的,收藏高值物品的;
  (十一)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二)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多生子女致贫的。;
  (十四)低保金已发放半年以上,但不领取低保金的;
  (十五)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或家庭成员;
  (十六)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对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计算收入。对上述人员确实长时间没有足额领到应得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七、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农村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还草等惠农补贴;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及其受益;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党员、团员、优秀作者、先进工作者奖励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三)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按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享受的医疗救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八、城乡低保资金的计算和发放
  城乡低保金的发放实行差额补助社会化发放。
  低保金计算: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对象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审核确定后,按月或季度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制定金融网点,实行银行卡(存款折)直接发放到户。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或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
  (三)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办公秩序的。
  十、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取消一年以上的农村低保待遇资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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