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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动初审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5-16 浏览次数: 1672 字号:[ ]
项目编码 12606
项目名称 大型宗教活动初审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审批对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审批条件 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有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A、申请书;B、宗教团体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承办人责任人 赵庆华 5310816;路强 5337176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受理
2、初审
3、报省宗教局审批
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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