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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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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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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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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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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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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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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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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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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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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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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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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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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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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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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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及宗教团体的申请书;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属县区宗教场所的需有县级宗教部门的审查意见;
8、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9、驻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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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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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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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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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华 5310816;路强 533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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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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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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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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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2、初审
3、报省宗教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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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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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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