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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 设定依据: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有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收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地点: 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菏泽市公安局西附楼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530-3332245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省级制证→省级发证 表格下载: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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