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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办理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8-21 浏览次数: 3103 字号:[ ]
事项名称:
  签证办理
设定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可以签发停留证件。
  第十四条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对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和投资者以及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可以签发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对外国人延长居留期限、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延长居留期限、换发居留证件。
  对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补发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办理材料: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菏泽市公安局西附楼一楼出入境接待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530-3332245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表格下载: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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