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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一、试点内容、范围和步骤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按年度分批进行。2013年,青岛、临沂和莱芜三市首批参加试点;2014年,济南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聊城市、德州市和滨州市加入试点;2015年,枣庄市、烟台市和菏泽市加入试点。 二、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三、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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