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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须知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6-8 浏览次数: 2700 字号:[ ]
一、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死亡的,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公证书;
  (五)本业务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
  二、办理地点:
  菏泽市车辆管理所和各县车管所(进口车、危化品车、中型以上客车、校车业务只能在菏泽市车管所办理)。
  三、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鲁价费发[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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