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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7-21 浏览次数: 2269 字号:[ ]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专家评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一、支队审核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它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平方米、小于等于50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小于等于30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 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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