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登记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13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11条、13条。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