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变更税务登记表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