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