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