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材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