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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指南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辖分工: 一、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二)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列入审核验收范围之外高层住宅、商住楼; (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洁净厂房; (五)列入审核验收范围之外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范围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支队备案抽查范围外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消防大队负责备案抽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备备备备备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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