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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地税)
发布:
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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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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