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