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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4-22 浏览次数: 1356 字号:[ ]

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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