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