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