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材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