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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8-22 浏览次数: 1430 字号:[ ]

事项名称: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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