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申请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办理材料: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