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2014年12月鲁政发〔2014〕24号)
办理材料: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县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初审意见。
(三)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七)市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意见。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九)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在进行申请核准前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相关资质证明等。
(十一)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我市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我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憾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审批服务科
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3805306565 闫博
办理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2份);
2.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3.如有必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
4.如有必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5.对项目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核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