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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资质法规解读与申办服务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9-11 浏览次数: 2212 字号:[ ]
一、企业申请资质相关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四)《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菏泽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项目已下放至各县区局,开发区、高新区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项目暂由市局办理。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提交材料目录
  1.申办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中央、省驻菏机关、市直机关集体食堂和内餐厅,500人以下市属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和内餐厅,500㎡(含500㎡)以下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服务单位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8)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应包括: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8.加工操作管理;9.餐厨垃圾管理;10.消费者投诉管理);
  (9)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11)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1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办1000㎡以上的大型餐馆、特大型餐馆,500㎡(不含500㎡)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服务单位,驻菏高等院校、市属学校学生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中央、省驻菏机关、市直机关集体食堂和内餐厅,500人以上市属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和内餐厅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8)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应包括: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8.加工操作管理;9.餐厨垃圾管理;10.消费者投诉管理);
  (9)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11)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1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1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15)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1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7)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申办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8)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应包括: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6.人员培训管理;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8.加工操作管理;9.餐厨垃圾管理;10.消费者投诉管理;11.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12.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13.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1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5.食品检验制度;16.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1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9)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10)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11)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
  (12)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1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15)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1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7)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8)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19)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20)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21)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2)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23)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24)《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25)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
  5.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
  7.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公安机关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及申请补发的情况说明;
  3.遗失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号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材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章;
  2.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
  3.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填写;
  4.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5.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七)申办流程:
  1.受理
  2.审查评审
  3.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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