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办理期限:
20日
办理材料: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暂按所列审批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30-5139993
办理流程:
1.收件。向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材料不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齐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
3.召开听证会;
4.公开召投标;
5.许可决定。为中标的出租车经营者办理车辆营运相关手续;
6.决定送达;
7.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