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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8-22 浏览次数: 1943 字号:[ ]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8号令)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期限:
  15日
办理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8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2年第1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30-5139993
办理流程:
  (一)收件。向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材料不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齐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
  (四)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公告;
  (六)决定送达;
  (七)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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