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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8-22 浏览次数: 1565 字号:[ ]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史
  (一)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20世纪80年代初)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企业用工上建立固定工制度。国家对企业用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企业用工数量、用工形式和用工办法。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用工,分配到企业的职工与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辞退,直到退休。这种用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稳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得过死、不能适应生产需要的弊端很快暴露出来。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上半期,中央多次倡导实行劳动制度改革。1957年,中央结合苏联用工制度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合同工制度”,以改变当时的用工办法。1958年推行了新的劳动制度,除了对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招用职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订立劳动合同外,新招收的学徒工也由用人单位与学徒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点和实践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199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提出要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方法进行认真改革,改变经济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大胆下放权力,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这是中央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第一个文件,提出今后无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招收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工人时,都必须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于1986年7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建立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
  (三)全面实施阶段(1995年至今)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充分肯定了劳动体制改革的成果。《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几年中,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08年    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
  三、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适用口头协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一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四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是劳动报酬;七是社会保险;八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劳动合同一般还包括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其他内容。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三种情形下,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如实告知对方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八)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过程。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亲自履行原则。
  (三)实际履行原则。
  (四)协作履行原则。
  六、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即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即可以是对原劳动合同中的某一条款的修改调整,如工作任务、劳动报酬或工作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依法协商后新增的原合同未作规定的内容,如因工作岗位调整后新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等。劳动合同变更是在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生效,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期间发生的。只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内容变更,均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的协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经协商变更的内容自变更之日起生效,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互相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动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告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天书面形式告知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14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法律既要保护企业合理调整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企业随意裁减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下列五种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九、劳动合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修改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为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帮助,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时间
  1.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原因,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消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经济补偿支付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消灭。但是,劳动关系作为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其所独具的人身性与隶属性之特征,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是劳动合同文本保存备查。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此外,劳动者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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