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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三)《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 (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 (五)《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受理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鉴定申请; (三)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所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菏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五)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六)供养亲属需提供被鉴定人与死亡职工存在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七)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填写《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程序 (一)县区工伤职工到所在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市直单位工伤职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四)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咨询电话:53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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