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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举报奖励(地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7-28 浏览次数: 1631 字号:[ ]
 《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第六条规定,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12366)、上门、邮寄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一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一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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