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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2186 字号:[ ]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设定依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申请条件: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材料: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需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4)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5)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车辆购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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