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纳税缴费 >>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2634 字号:[ ]

事项名称: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申请条件: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办理材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3 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8)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13)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还应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4)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但还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6)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应提供: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研发机构提供)。
  ——付款凭证(研发机构提供)。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2017-2020
曹县人民政府主办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鲁ICP备100107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