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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国税)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按季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办理材料: (1)《资产负债表》2份。 (2)《利润表》2份。 (3)《现金流量表》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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