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所得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设定依据: 财税[201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申请条件: 符合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条件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由就业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主管税务机关盖章。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5日 联系电话: 0530-5165873 办理流程: 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备案归档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