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 符合企业所得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年度中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联系电话: 0530-5928592 办理流程: 纳税人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符合条件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申报表盖章 表格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