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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7-12 浏览次数: 2690 字号:[ ]

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促进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对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土地实施征收,制定了《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

联系地址:新安江路中段路北曹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三楼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0-3211349

 

附件: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曹县老城中心片区(四期)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县老城中心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促进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对四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依法征收,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道路、供排水等配套设施

二、征收范围

    东至关帝庙街,南至钱塘江路,西至河沟,北至闽江路(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曹县人民政府曹城街道办事处

五、时间安排

(一)丈量评估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

(三)搬迁交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5日内。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本项目内危旧房、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健全。

七、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化安置。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简易房、棚等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范围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凡在200971日后建设(以20097月土地测量图为准)且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可按照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其违法建筑部分不予补助,由城管部门依法无偿强制拆除。

(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实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对确属高档装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据实评估给予补偿。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五)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按住宅评估,但可根据不同的区位适当提高相应补偿标准,提高幅度不得高于住宅补偿价格的5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3.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六)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或虽沿城市主次干道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且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房等,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八)国有住宅空闲建设用地,参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根据使用权类型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院落或国有住宅空闲建设用地相配套的道路、胡同等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参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根据使用权类型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九)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基准容积率为0.7。

(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暂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值,住宅房屋的过渡期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过渡期限,高层、小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6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再支付其临时安置费。

1)商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商业房屋,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商业房屋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一般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商业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2)生产加工、仓储、养殖等实际正在经营(养殖)的用房(棚)按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损失补助。有承租人的,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奖励政策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历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合法实有房屋,按户给予下列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取消下列所有奖励和补助。

(一)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的,每户奖励300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

(三)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000元。

(四)征收个人带院落的实有合法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每户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多层住宅的,每户奖励9平方米安置面积。

征收个人实有合法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6平方米安置面积。

九、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可调换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可调换为商业或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结清差价。结算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的确定办法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房源1:城区内在售商品房(现房)。房源2:期房,位置在北街、银安湖片区安置区内。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天然气用户管道设施安装费及使用费等由用户自行承担。具体房源、户型、面积、楼层价格另行公布(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

 (四)安置房的选择顺序以丈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腾空交房三次顺序号的总和数为准,总和数小的优先挑选,总和数相同时,按搬迁完毕腾空交房顺序,号小的优先挑选。

 十、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所有补偿、补助及奖励。

(二)产权调换结算办法:安置房屋交付时,据实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丈量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房屋质量在保修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公告协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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