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派出所(特殊情况:派出所、分局、市局) 申报范围: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程序: 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批结。(特殊情况: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报、市局批结)。 所需资料: 一、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 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其父(或母)在菏泽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