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 符合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次月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取得所得后15日内。 联系电话: 0530-5928592 办理流程: 纳税人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符合条件受理申报--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申报表盖章 表格列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