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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 2208 字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上级和本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近期工作重点、动态;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caoxian.gov.cn//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本机关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曹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费标准。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免于收取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仑山路26号,邮政编码:274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非夏季)

       8:30-12:00 14:30-18:00(工作日,夏季)

  联系电话:3211956传真:3211956

  电子信箱:cx3211956@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3211956,电子邮箱:cx3211956@163.com)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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