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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曹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 浏览次数: 926 字号:[ ]

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曹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曹县实际,现将《曹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子邮箱:sdcxfzb@126.com

联系电话:0530-3220117

附:《曹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曹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以及未纳入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企业厂区内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道路挖掘审批和修复监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城市重点工作确定后,应召集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以及供水、供气、热力、通信、供电等专营单位通报情况,交流、确定各部门年内施工项目。

公安、住建和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部门实施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 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管线敷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修复的工作计划,对全县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安排掘路计划。对于经许可后,掘路修复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安排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施工。

第七条 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修复费按平米进行收取,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具体收取标准按政府网站公示的项目清单执行。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抢修及立杆挖掘的不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

(四)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图;

(五)施工方案。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扬尘治理承诺书。

    《曹县城区道路挖掘项目审批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应当包括申请单位、施工内容、具体位置、挖掘的期限和面积、修复方案、修复完成时间等内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及时通知交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挖掘获批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挖掘,应当做好公示、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

掘路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彩钢板围护挡板上设置掘路工程公示牌,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掘路长度超过200米的,要每隔100米处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

加强施工路段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开挖范围、施工期限,杜绝未经审批和超范围、超时限开挖施工,对超限施工的一律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能提供合法文件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张贴《曹县城区道路挖掘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以接受监督;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当日必须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七)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八)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需有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纪要或住建(规划)部门签署意见。

原则上不新审批单个单位的城市道路通讯基站项目,须由多家单位统一申请共用基站。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开挖。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不按审批部门批准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绿化带、公园(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以及工业园区的供热架空、开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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