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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7-24 浏览次数: 9 字号:[ ]
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我县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上述人员不论工期长短,不论户籍,不论职工身份,不论所有制形式,都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需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各类用人单位:携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申请,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携带个体营业执照或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缴费基数
    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当职工工人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凡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工资性质的项目,不管经费来源、支付方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根据参保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从2016年10月1日起,各类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6%,其中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为18%,个人缴费部分8%。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20%,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员按8%缴纳,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不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全部转移,单位缴费以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申请养老待遇前,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重复缴纳部分予以退返本人。
    五、如何认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尚未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前(菏泽市为1992年10月前),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兵龄也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六、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的一个条件之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会严重影响到退休后养老金计发额,况且,今后养老待遇的调整也是依照缴费年限的长短进行调整的,如缴费年限短,待遇增加的幅度也会很低。
    七、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八、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是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年龄来确定的)。
    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所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3%,菏泽市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加率的一定比例,还要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九、影响基本养老待遇高低的因素是什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具体因人而异,其影响的原因有三个:与缴费基数高低有关系,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系,与退休的迟早有关系。缴费时间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越迟退休的,养老金计发的标准也就越高,相反就越低。
    十、养老待遇领取的唯一性
    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待遇具有唯一性,不能同险种异地重复领取,不能跨险种重复领取。即,只能领取一份退休养老待遇,如已办理城镇职工退休的,就不能再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待遇,如有重复领取,需退回重复领取的全部待遇。
    十一、退休人员的年检认证
    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防止和遏制冒领养老金现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退休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我县一般安排在便于老年人出行的春季,即每年的3~5月份。认证可以多方式:到就近的乡镇人社所进行现场认证、通过QQ视频认证、邮寄照片认证、曹县人社手机客户端认证、曹县人社局网站认证,均可办理。
  集中认证期过后,未及时进行认证的养老待遇将暂停发放,待认证通过后即可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的养老待遇。
    十二、参保后死亡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个人部分可以继承(即退返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并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费(1000元)和一次性救济费(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5×缴费年限)。退休人员死亡的,可领取个人账户剩余额中的个人部分和1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咨询电话:0530-3398017、 0530-3398037     窗口服务投诉电话:0530-33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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