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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7-24 浏览次数: 7 字号:[ ]
一、参保缴费
按照国务院规定,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统帐结合模式,为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7.5%的比例缴纳,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同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计算到月),补缴标准为办理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缴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可随在职人员续缴至规定缴费年限,缴费比例与单位在岗职工缴费比例相同,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4元。
二、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根据职工的年龄,分别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35岁及以下的,按0.7%划入;36岁至45岁的,按1%划入;46岁及以上按1.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4.5%划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缴费为基数按4.5%划入。
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本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第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参加大额社会救助年最高支付额为40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在职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7%;100001至1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相应提高4个百分点。大额医疗社会救助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为13%。
转往统筹区外、省内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比统筹区内高10个百分点;转往省外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比统筹区内高15个百分点。异地安置和长驻(住)异地人员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比统筹区内高5个百分点。
职工大病保险: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四、特种慢性病
我县目前确定19种慢性病;1、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2、冠心病;3、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门诊透析(氮质血症期);5、糖尿病合并并发症;6、慢性病毒性肝炎失代偿期、7、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8、结核病;9、类风湿疾病;10、慢性骨髓炎;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帕金森综合症;13、慢性胰腺炎;14、白塞氏综合症;15、银屑病;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精神病;18、恶性肿瘤术后放、化疗;19、经县医保处批准的组织、器官移植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五:咨询电话    
0530-3398087    0530-33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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