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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7-24 浏览次数: 10 字号:[ ]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缴费:企业按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自2016年5月1日起),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①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顺产1000元;难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补助200元。②生育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因治疗上述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住院起付线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其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线以上、30000元以内,按85%支付;30001—50000元的,按90%支付。③确需到统筹区外生育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需经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④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800元。取放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
(4)产前检查项目费用定额支付待遇。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等,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500元。
    (5)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4:待遇享受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加盖专用章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汇总清单;(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2、参保缴费:与职工医疗保险费执行同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3%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和退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待遇①生育保险包括下列各项:女职工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治疗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超过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已办理退休手续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所产生的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③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④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22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4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可增加补助200元。⑤因治疗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置胎盘、早期产后出血、胎盘早期剥离等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支付比例为:30000元内,按85%支付;30001-50000元,按90%支付。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以下标准支付:怀孕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5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实施引(流)产手术的1800元。取放节育环2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800元。产前检查项目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费等,支付标准为500元。⑦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支付生育医疗补助。
4:待遇享受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产前检查的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新生儿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例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经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确需到统筹区外生育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应在就医结束后9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咨询电话    
0530-3398087    0530-331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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